[普法窗]合同变更存在瑕疵导致义务人重复付款【第二期】

    2008 12月,A公司项目经理部,经中间人 B介绍,与 C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买卖合同。A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收取材料后,分别向 C公司支付了货款 10万元,向中间人 B支付了货款 32万元。后 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 C公司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,在合同上添加了手写条款“由中间人 B C公司收款“,但没有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。另外双方办理了材料款结算,结算金额为 45万元。2000 5月份,C公司以 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及时付款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称A公司仅付货款 10万元,要求 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35万元。

    本案中:

    1C公司与中间人 B之间的委托收款的代理关系是否成立?

    2A公司还应向 C公司支付多少货款?

    法律分析:

    1C公司与中间人 B之间的委托收款的代理关系不能成立。首先,任何合同内容的变更应采用书面方式。其次,合同条款修改时,必须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双方的代理人签字确认。本案中 A公司手写的委托收款条款,未经双方签字确认,对 C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,因此 A公司向中间人 B付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了向 C公司履行了义务。

    2A公司仅向 C公司支付了 10万元货款,因此 A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 45万元,向 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35万元。

(国基控股有限公司律师 薛文莉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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