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作期间打架受伤不属于工伤【第三期】

    陈某和赵某同为 XX公司的运输工,因两人平时工作上经常相互照应,关系较为密切。2009年 11月 3日下午,赵某怀疑陈某向记录员举报其虚报了运输量,遂后两人发生争执,在相互推搡中,赵某掰断了陈某右手食指。此后,为了赔偿问题,后陈某向XX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认定,那么陈某受伤是否构成工伤?如何获得赔偿?

    法律分析:

    1、首先,陈某的工种为运输工,工作的职责是搬运纱袋,陈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的伤,但该伤是赵某怀疑其向记录员举报虚报运输量,而与其斗殴引起,不是在工作上发生的伤害事故,所遭受伤害与其履行职责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,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”法定条件。因此,陈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,不能享受工伤待遇。

    2、该案受害人陈某因受伤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,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致害人赵某给予相应的赔偿,但如果受害人本身也有过错的,则应该相应地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。

  (国基控股有限公司律师薛文莉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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