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银行业理财迎来全方位监管

 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与普益财富联合发布的报告显示,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,银行理财市场的存续规模达到9.85万亿元人民币,上月上线的“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”,意味着银监会开启了对银行理财市场、业务和产品的全方位监管。

  从2003年中国首款银行理财产品面世至今,银行理财市场已经走过了10年的发展历程。2004年以来,国内银行理财市场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:新发产品规模从2004年的0.04万亿,到2012年的30.36万亿,十年间银行理财市场以年均近100%的规模增速迅速崛起。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,银行理财市场的存续规模达到9.85万亿元,成为中国财富管理市场上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。

  但报告指出,在银行理财市场创新生长的背后,近年来理财产品中风险事件的频频发生,也为整个银行理财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。2013年6月,银监会下发《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(一期)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要求此后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都需纳入"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(一期)"进行备案,这在理财产品信息的透明化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,同时也意味着银监会开启了对银行理财市场、业务和产品的全方位监管。

    此番上线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(一期),从产品申报、发行、存续和终止四个方面,要求商业银行在产品募集起始日前10个工作日,对产品的74个数据元信息如实填报。从产品设计、发售、投资运作、产品详细信息、存续期和到期信息披露等方面,对理财业务进行全流程规范和监管。

  这将为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开启了全新的一页。监管层能通过此系统搜集到详实的实务信息,建立起庞大的基础数据库,在防范业务风险、推动行业规范、加大业务透明度等方面,为此后制定银行理财业务相关法规起到极大的参考和推动作用。

  产品设计端:会计核算要求深化

  在银行产品设计端,系统增加了产品审批人、设计人、投资经理和业务联络人的信息填报,这可能开启理财产品的问责机制。在产品设计信息方面,要求填报产品期限、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等。明确将理财产品期限划分为:T+0、7天(含)以内、7天-1个月(含)、1-3个月(含)、3-6个月(含)、6-12个月(含)和1年以上;对于开放式产品,则要求填报每次滚动或开放申购赎回的周期。将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分为:封闭式净值型、封闭式非净值型、开放式净值型和开放式非净值型四种。

  目前市场上的产品大多为封闭式非净值型,即在存续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也不能赎回,且在产品终止时按照约定收益率兑付;其余三种产品类型,则各自代表了理财产品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。同时,系统要求产品在申报时明确会计核算方式,清晰划分了表内资产和表外资产,这是对“8号文”中会计核算要求的深化。

  产品投资运作:并未禁止资金池

    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,关键的数据元信息体现在:资产配置方式、产品管理模式、定价方式、投资类型、合作模式和投资资产种类及比例这六个要素上。

    在资产配置方式上,监管层对此前业界争论已久的资产池模式并未禁止,将理财资产的配置方式划分为单一资产配置(一对一)、资产组合配置(一对多)和资产池配置(多对多)三种,这有利于监管层对各类资产配置情况进行摸底,为下一步出台详实的监管措施提供参考。

    在投资类型的界定上,将银行理财产品划分为:结构性、货币市场工具类、债券类、非标准化债权类、基金股票类、股权类、另类、混合类和代客境外理财九种,这是监管层首次对产品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规范,将起到详尽监管理财资金具体流向的作用。在投资类型的判定上,采用了80%作为临界点,即若80%以上(含)的资产投资到某一领域,则算作该类型产品;将货币市场工具类与债券类产品分开,有利于更清晰地监管资金流向,区别分析银行理财产品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影响。

    在产品管理模式上,根据实际管理资金运作主体的不同,分为特殊目的载体(SPV)、银行为实际管理人、资产管理公司为实际管理人、其他机构为实际管理人四类。这一信息的搜集,使监管层能了解到理财资金运作模式,并对其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划分与监控。

    在理财业务的合作模式上,系统要求商业银行填报:商业银行独立运作、银信、银保、银基、银证、混合类(两种以上合作模式)或者其他。在2012年监管层放开证券公司、基金公司、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之后,各类机构之间的理财合作层出不穷。在业务合作中,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能各自发挥自身所长,有利于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,但由于参与机构不止一家,投资中的风险控制问题日渐成为焦点。对各类合作模式的投资规模进行监控,能使监管层及时发现其中的风险并进行引导。

    产品信息披露:银行与客户分利将一目了然

    信息披露是理财产品监管中最重要的一环,也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部分。在银监会此前下发的多份法规中,均要求商业银行充分履行银行责任,切实做好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。

    此次上线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(一期),尚无对理财产品存续期数据元的规范,但对产品到期信息的披露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。其一体现在产品终止日期方面:要求填写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期、投资本金到账日、投资收益到帐日。目前在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结束日和资金到账日之间,一般会有2-3天的资金闲置期,这期间投资者资金无法获得任何收益,此次系统将这一资金闲置期细化到了T+n,便于统计不同银行、不同产品系列的资金闲置期限。

    其二体现在产品收益上。系统要求商业银行录入银行端实际实现收入(元)、兑付客户收益(元)、产品端实际年化收益率(%)、客户端实际年化收益率(%)四个要素。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以非净值型居多,银行在产品发行时会给出预期收益率,99%的理财产品到期能实现此收益并兑付给投资者。但在实际投资中,由于大多数银行采用资产池模式管理,如果实际投资收益高于预期收益率,二者之间的差值便变为银行所得,这也是此前监管层、市场、投资者所关注的一个焦点。“8号文”严格要求商业银行对单一理财产品进行独立核算,加上此次系统中要求填报的“银行端实际实现收入(元)”、“兑付客户收益(元)”,监管层便能很方便地监控到实际投资收益与兑付投资之间的差额,便于风险管理与引导,同时也能极大提升理财投资的透明度。(本文为搜狐财经综合路透社中文网、中新社新闻编辑而成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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